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705號書函辦理。 |
二、 | 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函(諒達)規定略以,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其中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仍請依總處109年1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341號函辦理。 |
三、 | 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上開本總處109年1月20日函發之旨揭計算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