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
二、 |
另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應確實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
三、 |
有關各機關學校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渠等如無相關酒駕懲處規定,應視其涉案情節輕重,參酌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
四、 |
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