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 |
二、 |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第5項)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
三、 | 銓敘部前以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公告並生效之旨揭平均餘命標準表迄今將屆滿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