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軍公教人員專(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規範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659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係監察院調查軍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借調專任或奉派兼任財團法人職務期間,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案件,其兼職費之支給、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等,請行政院研議相關規範。 |
三、 | 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業就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財(社)團法人職務,其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訂有規範。至軍公教人員專(兼)任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者,以財團法人人員非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爰該法人人員兼任其他相關團體之職務自非兼職費支給表規範之對象。 |
四、 | 復查財團法人法第53條及第61條規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均係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相關事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監督之規定,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各財團法人主管監督機關訂定兼職費相關規範,其規範內容,得參照兼職費支給表相關規定辦理。嗣後貴機關學校人員如有本案兼職情形時,則依各財團法人主管監督機關訂定之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