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 |
二、 | 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就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 |
三、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指導監督權限之業務管理單位或上級管轄機關受理申訴事宜,說明如下: |
(一) | 各該管轄權責: |
1、 | 本府人事處:受理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申訴案。 |
2、 | 本府民政處:受理本縣戶政事務所及本縣鄉鎮市公所申訴案。 |
3、 | 本府地政處:受理本縣地政事務所申訴案。 |
4、 | 本府農業處:受理本縣動物防疫所申訴案。 |
5、 | 本府教育處:受理本縣各級學校、家庭教育中心及教育網路中心申訴案。 |
6、 | 其餘逕由上級管轄機關受理所屬機關申訴案(例如:本縣衛生局受理本縣衛生所申訴案) |
(二) | 各機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置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
四、 | 請各機關(單位)依前開規定辦理,另上級管轄機關(如:鄉鎮市公所受理所屬機關申訴案、衛生局受理衛生所申訴案)請本權責併同通盤檢視修正內部相關處理作業及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