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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儀容規範

學校資料 / 2017-02-14 / 點閱數: 15960

 

彰化縣立員林國民中學服裝儀容規範

中華民國1078月實施

中華民國1091124日增修訂

  •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 目的: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並彰顯團體認同,培養學生群性、紀律與團體生活適應性。
  • 規範內容:
  1. 髮式:
    1. 以適合學生身分的髮型為原則。
    2. 以不染、不燙、潔淨、不邋遢為原則。
  2. 學號:
    1. 制服 :於上衣左邊繡上綠色字體校名「員林國中」及學號。
    2. 運動服:於上衣左邊繡上綠色字體的學號。
    3. 冬季外套:於左邊繡上黃色字體的學號。
    4. 如穿著兄姊或他人的二手校服者,學號務必要修正。
  3. 服裝:
  1. 制服: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1、2為夏季服裝,圖示3、4為冬季服裝)
  2. 運動服: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5、6為夏季服裝,圖示7、8為冬季服裝)
  3. 冬季外套: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9)
  4. 班服:實施時間、方式及原則,應參照本校「班服日實施辦法」。
  1. 鞋襪:
    1. 皮鞋:穿著制服時應著黑色學生皮鞋,且不得有裝飾、響聲或硬底(圖示10)
    2. 運動鞋:以穿著合宜之慢跑、籃球、羽球、排球等運動鞋為限,顏色不拘。
    3. 襪子:白色襪子,包覆並超過腳踝骨。
  2. 其他:
    1. 書包:要有校徽,不得在書包塗鴉上色或懸掛吊飾、鈴鐺、鑰匙圈等配件。
    2. 指甲:剪短,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使用指甲油。
    3. 不得紋身,身上不宜配戴戒指、耳環、項鍊、手環或其他飾品。
    4. 學務處每月月初實施全校服儀檢查。

本實施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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