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彰化縣政府106年11月9日府人給字第1060389003號函轉教育部106年1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7646A號書函辦理。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次查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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