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請貴校務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教育人員在職進修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及定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1月7日府教特字第1050005339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第四章節具體建議,明定教育人員基本性別平等在職進修每學年應達2小時。
三、復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又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合先敘明。
四、本府依上開規定,針對貴校辦理教育人員(含兼任行政)在職進修及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情形納入「彰化縣106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國民中小學輔導訪視實施計畫」訪視檢核項目之一。請貴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備妥成果資料,俾供訪視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