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12116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具擬旨揭作業流程供貴校依循。有關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作為重點說明如下:
(一) 貴校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1、 當貴校接獲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時,應先確認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2、 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及教師工會之會員受雇於貴校之人數須逾適用特定對象(包括特定職業、職務或地域等)人數之二分之一。
3、 倘對於工會協商資格發生疑義,為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得向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認定。
(二) 落實通報機制:
1、 確認工會有協商資格後,應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副知教育部。
2、 貴校應於教師工會提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三) 籌組協商團隊:
1、 貴校如考量協商事項須具全校一致性,不宜有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差別待遇,可與工會表達無法達成簽定禁止搭便車條款。
2、 在團體協約啟動前可邀請相關利害團體(如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召開籌備會議或會前會,取得共識,俾利未來協商進行。
(四) 秉持誠信協商:貴校應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秉持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