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5月2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017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及說明七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
三、 | 旨揭疑義經人事總處轉准教育部113年4月12日臺教高(二)字第1130033918號書函意見略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俟修滿大學部128學分後,以同等學歷方式修讀碩士班,因此五年級學生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惟該年級具雙重學籍之學生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 |
四、 | 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補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小學至大學學制之學費及雜費,未及於研究所,爰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如前開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五年),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如前開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六年、第七年),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