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14日府教學二字第1072427340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雲林縣1年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70分以上(大一學生高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75分以上(高一學生以國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80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上列一般學科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