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9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訂頒「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旨揭要點自同日停止適用。 三、另行政院61年8月22日台61人政肆字第22317號函,有關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及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人員,准予比照高一職等標準支給兼職費,業納入本支給表附則第2點,爰該函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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