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107年9月28日府人給字第1070343074號函諒達。 二、旨揭函說明二(五)時效期間合計為40年係屬誤植,更正內容為:「銓敘部106年9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642551001號函釋略以,……;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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