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五日酌增二日為七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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