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12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6200006號函辦理。 二、檢送行政院函影本、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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