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教學助理」一案,經教育部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1625號函辦理。 二、檢送教育部來函影本1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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