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50347號函及國防部105年12月14日國資人力字第1050004612號函辦理。
二、依國防部「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第8款規定:「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十、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得免除本次教育召集。
三、公立學校聘任之長期代理教師,雖不得比照兵役法41條之現職專任教師辦理緩召申請,惟是類人員因故無法接受教育召集,可依上開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
四、相關作業流程及須檢具資料請洽詢各該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
五、檢附國教署及國防部函文、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