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840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9年7月14日鹽中人字第1090002435號函。 二、所詢旨揭規定是否涵括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參考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而該函所提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業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中調整為第32條第1項第7款。 三、檢附教育部104年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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