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揚對象:
(一)模範志願服務家庭:家庭中二人以上領有政府所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五年以上,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服務滿3年3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6,0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或及其配偶。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志工年滿65歲以上,領有政府所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投身志工服務滿19年以上,服務總時數達12,000小時以上,目前仍投身於志願服務行列。
二、遴選標準:
(一)具有下列表現之家庭及個人: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表彰者。
(二)經本會表揚在案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請勿再推薦參加模範志願服務家庭。
(三)經本會遴選後,如有不實者,本會有權取消其獲獎資格。
三、評分標準:
(一)模範志願服務家庭
1、成績計算分「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三項,「服務時效分數」占40%,「家庭成員分數占20%,「服務績效分數」占40%。
2、「服務時效分數」服務滿五年以上,全家至少二人,達每人服2,500小時以上,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服務滿3年300小時以上,合計時數達6,000小時,基準分為30分。每增100小時即加1分,其餘數50小時以上者,以100小時計,最高分為40分。
3、「家庭成員分數」參加人員占20分,家庭成員須符合服務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300小時。家庭成員二人為基準給15分,每增加一人加1分,最高為20分。
4、「服務績效分數」占40%,以每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5、實得「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即為總分。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
1、成績計算分「服務時數」、「志工本人年齡」、「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成立志工服務團體」三項,「服務時數」占50%,「志工本人年齡」占25%、「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擔任過志工服務團體之領導幹部者」占25%。
2、推薦者須志工服務年資滿19年(以民國90年志願服務法公佈起算)。
3、「服務時數」12000小時基準分為20分,每200小時即加1分,其餘時數150小時以上者,以200小時計,最高分為50分。
4、「志工本人年齡」65歲基準分為10分,每增1歲即加1分,最高分為25分。
5、「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擔任過志工服務團體之領導幹部者」占25%,以每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四、詳情請見附件,符合條件欲報名者請繳交附件資料向學務處訓育組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