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次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5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查請假規則主管機關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79年10月29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現為第6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釋略以,基於獎勵公務人員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結婚者,同意從寬依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扣除結婚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
五、據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係依據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其餘請假相關規定係比照請假規則辦理。是以,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應比照請假規則之規定及上開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亦即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依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