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36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場次研習,請貴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差)假暨差假期間所遺課務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及課務排代等事宜。 三、檢附研習計畫及場次表各1份。
請有意參加該研習的教師報請校長同意後以公假方式報名該研習,且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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