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71336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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