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本府業以111年5月5日府教體字第1110167594號函諒達。
二、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日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教學活動,教師授課時須佩戴口罩,倘有特殊教學需求者,得以透明口罩替代(如:為使聽障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因教師教學佩戴口罩影響口唇辨識)。
三、請貴校務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公布相關指引及防疫措施辦理校園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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