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880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偏遠地區學生美感體驗之機會,培養其接觸美感場域習慣,涵養美感經驗,教育部特規劃旨揭計畫,並與多所藝文場館合作共同推動優質藝文教育。
三、本案合作係配合合作藝文場館展覽期間及學校學期起迄時間(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由各場館視申請情形,提供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免費票券,參訪本計畫之展覽。
四、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 補助對象與補助優先順序:本府認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含非山非市)學校。
(三) 辦理程序:
1、請欲申請學校於1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逕自教育部申請網站進行線上申請(網址:https://aew.moe.edu.tw/#/activity/school)一校以申請3場次為限(不限同場館),並依意願排序。
2、教育部確認名單後,本府彙整轄屬學校所提申請表件(計畫、經費申請表、經費明細表),於112年7月14日前函報教育部審查。
3、教育部辦理審查作業,公布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並由本府協助提報審核通過學校之經費申請表,俾利後續經費核定及撥付事宜。
4、本計畫合作藝文場館提供審查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展覽票券。
(四) 補助項目: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全額補助學校參訪各場所需交通費(本島1校至多3輛遊覽車)及保險費,其餘費用由各校自籌,本府財力級次為第四級,教育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八十八。
五、檢附112年計畫申請表件、學校類型核定名冊及文化美感輕旅行成果報告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