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相關規定: |
1、 | 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最近3年有表揚要點第3點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
2、 | 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考績(成、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但最近3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1)育嬰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
3、 |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5年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或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
4、 | 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銷其推薦。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 |
(二) | 遴薦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 |
1、 |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各機關學校(單位)提報優異人員,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選符合表揚要點第3、4點資格條件規定,且應優先遴薦基層機關或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另各機關學校(單位)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並優先從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擇最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同時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各主辦單位表揚及獎勵。 |
2、 | 請各機關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 |
3、 | 為利評審作業,請確依規定填寫遴薦表、事蹟簡介表,(相關佐證資料請整理一冊,暫勿附送,本府將視需要另案通知再行補送);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除紙本外,並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人事處承辦人電子信箱yichuan@email.chcg.gov.tw。 |
4、 | 選拔分為主管組及非主管組,各機關學校(單位)遴薦人數以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各1名為原則(未符合選拔條件者請勿報送),並請依限報府遴選,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薦報程序: |
1、 | 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由各單位主管(機關首長)主動審核推薦。 |
2、 |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動物防疫所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請本府民政處、地政處、農業處主動遴薦。 |
3、 | 主計、政風、人事人員,應循各該系統報送審核推薦。 |
三、 | 檢附表揚要點、遴薦表及事蹟簡介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