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0163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退休者,發給教職員退休證;若有遺失或污損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先予敘明。 |
三、 | 為提升行政效能,教育部業完成退休證改以數位形式製發之規劃,並自113年2月1日起分2階段辦理: |
(一) | 第1階段(紙本與數位併行): |
1、 | 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退休生效者,除得依現行方式發給紙本退休證外,退休教職員於退休生效日後第3日起,得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以下稱MyData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 |
2、 | 113年2月1日前已退休者,得向最後在職服務學校申請數位退休證,並由最後在職服務學校於退撫管理系統新建置之「數位退休證補發申請/核定」介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再由退休教職員至MyData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 |
(二) | 第2階段(全面數位化):113年8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自退休審定函發文日起第3日,得至MyData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不再發給紙本退休證。 |
(三) | 113年2月1日前已退休領有紙本退休證而遺失者,僅得申請補發數位退休證。 |
四、 | 綜上,有關本縣退休教職員數位退休證製發,自113年2月1日起配合前開階段辦理。 |
五、 | 檢附原函影本及操作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