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2月3日部退三字第10746676801號函辦理。
二、按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訂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爰自退撫法施行後,上開2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即應廢止,先予敘明。
三、現因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業經總統107年11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31號令公布廢止,請配合檢視業管法規(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中涉及前開2法者(例如引述、適用或準用等),但尚未修正者,應儘速辦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