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5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12004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請貴校諮商中心、資源教室、授課教師或其他相關單位於執行業務或教學過程中,如有接觸到懷孕且具婚姻及生育輔導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所需支持服務或協助連結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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