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自109年8月1日起,有關自殺防治法第11條所列之責任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請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下稱該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衛生局109年7月24日彰衛醫字第1090038050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列責任人員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可至該系統申請帳號,並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於該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三、通報流程說明如附,前開資料亦可於該系統首頁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