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3年3月1日公訓字第1130002265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及第9條附件2、「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及第11條條文、「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1、「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
三、
檢送保訓會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上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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